标识使用历史
自2001年起,盈科律师事务所将“盈科”作为品牌标识,是法律服务领域率先使用此标识的机构。二十余年间,该标识持续使用,在业内赢得了极高的声誉。然而,在提供类似服务的过程中,盈科公司使用了与“盈科”相似或相同的商标,进而引发了后续的商标侵权争议。
商标侵权判定
依据《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,盈科公司采用的商标与盈科律所提供法律服务时的商标相似,这已构成对商标权的普通侵犯。实际上,无需进行跨类别保护,且盈科律所也未在本案中提出关于驰名商标的主张。因此,盈科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明显缺乏依据。
网络侵权现状
一审裁决表明,盈科公司设立了“盈科法务”抖音账号;网站访问依然无阻;微博上的“盈科法务YINGKE”账号也属于盈科公司;微信上同样存在“盈科法务”账号,该账号的归属也是盈科公司。这些账号同时存在,可能会使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误解。
商标知名度情况
盈科律师事务所大力推广“盈科”品牌,在法律服务行业内享有很高的声誉。被告公司所用的侵权标志,完全复制了“盈科”品牌的文字。对于一般民众来说,要辨别这两家提供服务的机构究竟源自哪里,相当不易。
不正当竞争构成
盈科律所提出,盈科公司未获批准,擅自将“盈科”商标及企业名称中的“盈科”二字用于自身企业名称,这一举动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。据证据显示,盈科律所自成立以来,多次使用“盈科”这一名称,它与律所紧密相连,且广为人知,具有一定的知名度。
判决结果分析
一审法院批准了盈科律师事务所的诉求,规定盈科公司不得继续使用带有“盈科”字样的企业名称,这样做是合法的。尽管盈科律师事务所已经对簿公堂,但它们并未提出律师费用的具体数额,因此法院没有同意其关于律师费用的要求。法院同意了盈科律所关于盈科公司消除不良影响的请求,不过对消除影响的办法进行了相应的调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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